原告李亚武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阳泉市颂和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兰萍审 判 员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余 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