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水全、余化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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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水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
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水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为167.5元,由上诉人潘水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余军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慧兰戴凯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