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水全、余化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水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

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水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为167.5元,由上诉人潘水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余军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慧兰戴凯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