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细弟、沈瑞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案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黄细弟、沈瑞贞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照

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案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黄细弟、沈瑞贞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细弟、沈瑞贞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诏安县农

定,判决如下:一、黄细弟、沈瑞贞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000元,并应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以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150%计付(遇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息]。二、沈阿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阿治承担代为清偿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细弟、沈瑞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黄细弟、沈瑞贞、沈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黄细弟、沈瑞贞、沈阿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少辉审 判 员  张淑红人民陪审员  杨平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仕平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