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8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与张紫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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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张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紫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小璟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范烨洁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