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万与山西灵石华瀛天星柏沟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林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 敏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