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
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
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造成原告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以弥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亦未提供证明其催要货款的证据,故原告主张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自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起即2017年7月4日计算为宜,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第一百零九条、
零九条、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谢氏装饰材料有限公
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谢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