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铁桥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停工留薪期,重新计算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请求判决原告不应承担被告

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停工留薪期,重新计算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请求判决原告不应承担被告的后续治疗费1875.9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参加了工伤保险,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被告的月缴费工资为2570元,故祁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被告受伤前上一年度衡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祁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对被告的停工留薪期确定不当,此外,被告的后续治疗费应由工保基金支付。被告肖铁桥辩称:1、被告的权利主张在劳动仲裁中已经依法得到支持,在本次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同样依法全额支持;2、原告祁东五建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被告肖铁桥提交的其在祁东县中医院住院105天的病历资料及祁东新区医院住院15天的病历资料,原告祁东五建公司公司均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祁东县中医院出院记录中的住院天数与原告提交的被告肖铁桥在祁东县中医院住院费用逐日清单中记录的实际住院天数不符,对于被告提交的祁东县中医院的出院记录中的住院天数,本院依法不予确认,被告肖铁桥提交的祁东新区医院的出院记录与原告提交的被告肖铁桥在祁东新区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中记录的实际住院天数相一致,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肖铁桥于2015年9月初进入原告祁东五建公司承建的东方红小区工地从事装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祁东五建公司为被告肖铁桥参加了工伤保险。2015年9月22日,被告肖铁桥在原告承建的东方红小区的工地上装模时因方料断裂而从二楼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肖铁桥被送至祁东县中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外踝、后踝骨折,左距骨骨折,在该院住院治疗46天,所花的住院医药费已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从祁东县中医医院出院后,遵出院医嘱三次到该院做门诊复查,所花的门诊医疗费1875.93元由被告肖铁桥自行垫付。2015年10月30日,被告肖铁桥于2015年9月22日在东方红小区的工地上所受的意外伤被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0月30日,被告肖铁桥到祁东新区医院行左外踝、后踝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在该院住院15天,所花的住院医药费已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肖铁桥两次住院,原告祁东五建公司均未尽护理义务。2016年12月14日,被告肖铁桥所受工伤被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7年1月4日,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肖铁桥此次工伤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按住院天数计算。2017年1月18日,被告肖铁桥向祁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其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由祁东五建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135,771.93元。祁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1、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1月18日起终止;2、原告支付被告肖铁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8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2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255.17元,医疗费1875.93元。原告祁东五建公司对该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肖铁桥作为原告祁东五建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时遭受工伤,原告祁东五建公司依法应承担被告肖铁桥本次工伤九级伤残的工伤赔偿责任。因原告为被告肖铁桥参加了工伤保险,故被告肖铁桥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支付。故对于被告肖铁桥要求原告支付其医疗费1875.93元、鉴定费1030元的辩解观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祁东五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被告肖铁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关于被告肖铁桥的本人工资标准问题,因被告肖铁桥在原告祁东五建公司的工作时间不足1月,根据《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

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本人工资应参照2014年度衡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为3355元/月

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本人工资应参照2014年度衡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为3355元/月;关于被告肖铁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故原告祁东五建公司应支付被告肖铁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6,840元(3355元/月×8月);关于被告肖铁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

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

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肖铁桥此次工伤造成的误工期为150日,据此,本院将被告肖铁桥的停工留薪期确定为5个月,故原告祁东五建公司应支付被告肖铁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6,775元(3355元/月×5月);关于被告肖铁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问题,被告肖铁桥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计61天,且被告住院期间均由其家人自行护理,故原告祁东五建公司应支付被告肖铁桥的住院期间护理费为6821.83元(3355元/月÷30天×61天)。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第三款、

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办法》

《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第

第九条第一、第十项、

十项、第二十六条,《湖

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

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铁桥的劳动合同

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铁桥的劳动合同关系;二、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肖铁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8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77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821.83元,三项共计50,436.83元;三、驳回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辉人民陪审员  雷永洪人民陪审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剑英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

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

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九条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治疗工伤的

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十)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

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

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中本人工资是指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