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全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建全对

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建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自己并没有贩卖毒品的意图,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的,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李建全与购毒人员杨某某经电话联系,约定李建全以每克150元的价格,贩卖20克毒品“冰毒”给杨某某,并由李建全将毒品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地进行交易。随后,李建全要求杨某某提前支付部分购毒款,杨某某遂通过自己微信向李建全微信先后两次转账1000元、500元。后李建全又以需要车费为由,要求杨某某再次转账,杨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向李建全支付200元。2017年5月23日6时许,李建全携带毒品“冰毒”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酒店,准备与杨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在该酒店二楼楼梯口处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李建全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白色晶体状可疑物5包(经称量,共计净重32.38克)及作案工具白色华为牌手机1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从上述5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实施控制下交付报告书,证实2017年5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对“大南充”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并经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实施控制下交付。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九龙园派出所接举报称有人贩卖毒品,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在九龙坡区某酒店实施布控。2017年5月23日6时许,民警在某酒店二楼楼梯口将贩毒嫌疑人李建全抓获,当场从李建全手上查获一部白色直板触屏手机及随身携带的单肩挎包内查获一个心相印纸巾包装袋,内有五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3、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建全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期限从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6月4日)。4、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公安机关对李建全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5、户口信息,证实李建全的身份情况。6、重庆铁路运输法院(1996)重铁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李建全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0月21日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7、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5月23日4时,民警对杨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在其身上未发现任何毒品及其他违禁物品。附全程录音录像光盘。8、提取封存笔录、启封笔录、称量、检材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证实2017年5月23日6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酒店二楼楼梯口将李建全抓获,并当场从李建全手上查获一部华为牌白色触屏直板手机,从李建全随身携带的单肩挎包内查获一个心相印纸巾包装袋,内装有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封装的5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经称量,分别净重5.61克、6.17克、6.19克、9.08克、5.33克)。民警对查获的上述物品均予以了扣押,并提取少量检材送检。附全程录音录像光盘。9、鉴定委托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指认照片,证实李建全指认其用微信与“二皮”聊天、收取红包、微信交易记录的照片,杨某某指认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500元给“大南充”的照片及通过微信发200元红包给“大南充”的照片。11、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证实李建全138****1386的手机与182****5139的手机在2017年5月22日13时17分至2017年5月23日5时58分有多次通话联系。附通话录音录像光盘。12、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九龙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建全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杨某某先通过自己的账户向李建全的微信上转去毒资1500元及200元车费。随后,民警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给杨某某1700元钱。1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22日中午1点钟左右,他给“大南充”打电话,因为他直接找对方买过毒品,他就直接问对方拿“东西”(毒品)是多少钱一克,对方问他啥子“东西”,他说“嘎嘎”(冰毒),对方问他要多少,他说要20克,他说重庆有个朋友想试一下对方的“东西”,如果可以的话就把“业务”介绍给对方,对方说可以,他问对方送至重庆多少钱一克,对方说先问一下。过了几分钟,他又给“大南充”打电话,对方说晚上可不可以,他说可以,他就问价格是多少,对方说拿成100元一克,要送到重庆的话要100多,最后他们说好“大南充”送到重庆150元一克,“大南充”让他先给1000元,说剩下的钱送到了再给。2017年5月22日晚7点钟左右,“大南充”给他打电话让他转钱,说拿到“东西”后就坐“滴滴”到重庆来,并说上车之后就关机,让他发个地址。他就通过微信给“大南充”转了1000元钱,并通过微信给“大南充”发了一个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的地址。晚上8点多钟,“大南充”给他打电话说买“东西”和坐车的钱不够,让他再转500元钱,他就通过微信又转了500元钱。5月23日凌晨1点多钟,“大南充”给他打电话说喊不到“滴滴”,要包车到重庆,还差200元车费,让他再转200元钱,他又通知微信给“大南充”发了一个200元的红包。凌晨2点半左右,“大南充”说坐上车了。早上5点50左右,“大南充”给他打电话问酒店名字,他说是某酒店,接着“大南充”就被民警抓了。他们是通过打电话和发微信联系的,对方喊他“二皮”,他的电话是1820238****,“大南充”的电话是1388301****,他手机上存的名字是“大南”,对方的微信昵称是“老爷”。他的微信昵称是“伟伟”,没有设置微信号,手机号是182****5139。杨某某辨认出李建全就是“大南充”。14、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跑滴滴出行的,2017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他滴滴出行软件发现有个用户名叫“老爷”的发了一个出行记录,约的是凌晨2点30分至凌晨3点钟到重庆巴国城的顺风车,他看到信息后说晚上没有拼车了,包车走不,对方问他多少钱,还向他要了电话号码。之后“老爷”打电话说到重庆巴国城多少钱,他说要700元,对方说贵了,只出600元,他同意了。5月23日凌晨2点20分左右,他开车到驷马康城去接对方,过了几分钟一个中年男子就出来上了他的车,说到巴国城,还说朋友发了个微信定位。凌晨5点50分左右,他到了巴国城正大门,中年男子喊朋友发了定位,他根据导航到了巴国城客都酒店门口,对方通过微信“面对面收款”给了他600元,之后他就开车离开了。他的电话号码是153****1721,“老爷”的电话号码是138****1386,微信昵称是“老爷”。马某辨认出了李建全就是微信昵称“老爷”的男子。15、被告人李建全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讯问视频,证实2017年5月22日中午1时许,他在成都接到“二皮”的电话,问他拿不拿得到东西(冰毒),他说要打电话问一下。之后他遇到朋友“掰子”,“掰子”说可以去找。他给“二皮”回电话说拿得到东西,可能要晚点,并问对方要多少,“二皮”说要20克,并问他多少钱一克,他说自己买成100元一克,“二皮”问他把东西送到重庆多少钱一克,并问他180元一克够不够,他说150元一克,“二皮”同意了,并喊他当天把东西送过来,他说可以,但要晚点,并说身上钱不够,去买东西的时候再给“二皮”打电话,让“二皮”转1000元钱给他,“二皮”同意了。5月22日下午6时许,“掰子”说能拿到东西了。过了一个多小时,他给“二皮”打电话说得行了,让“二皮”往他微信上转1000元钱。他在朋友家等“掰子”,过了一会儿“掰子”拿了一包冰毒回来,说有30几克,问他是不是全要,他说全要了,多余的冰毒准备留着自己吃,他付完钱后就给“二皮”打电话说买东西钱不够,喊“二皮”再转了500元钱到他微信上。他在成都成华区“九一”宾馆的一个麻将包房将冰毒分成了5小包,分别装在5个小塑料封口袋里,又将5小包冰毒装在他随身携带的挎包里。他在网上约滴滴拼车,但没有约到,有个驾驶员回他话说没人拼车,只有包车,他打电话问对方要多少钱,他跟对方谈成600元钱,接着他喊“二皮”再转了200元,“二皮”用微信发了个200元钱的红包给他。之前“二皮”在微信上给他发了定位,是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地,上车后,他给“二皮”打电话说出发了。5月23日凌晨5点多钟,他到了给“二皮”打电话问具体在什么地方,“二皮”在微信上发了个“某酒店”,他让司机导航到了某酒店门口,付了车费钱,下车后他又打电话问“二皮”在几楼,房间号是多少,二皮说在酒店2楼,他准备去找“二皮”,刚上到2楼楼梯口就被警察抓了。民警从他手上查获一部白色的华为牌手机,从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查获5包用塑料封口袋包着的冰毒。他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38****1386,微信昵称是“老爷”,“二皮”的电话号码是182****5139,微信昵称是“伟伟”。李建全辨认出杨某某就是“二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全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2.3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建全有犯罪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李建全当庭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的意图,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建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通话录音视频资料均证实李建全、杨某某在电话中对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及价格进行约定,杨某某支付了部分毒资款。李建全携带毒品到达了约定的交易地点被民警捉获后,从其身上查获了大量毒品的事实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李建全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其当庭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28年6月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2.38克及作案工具白色华为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建容人民陪审员  聂 为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禹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