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六条、第十
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其应负担的损失赔偿款3380元给
五条第一款(六)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其应负担的损失赔偿款3380元给付原告李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
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孙玉平人民陪审员王会斌人民陪审员刘伟学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高天禄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