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刘兆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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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冠县人民法院的(2015)冠商初字第684号民事判
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冠县人民法院的(2015)冠商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臻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姜 颖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