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张照霞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二百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再审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百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再审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利用职权对证人张某进行调查形成的调查笔录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且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3月6日,耿立生经过张某的账户(账号21×××56)转给被告王东人民币482000元”这一案件关键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之一即该份调查笔录。再审申请人王东、张照霞、柴志刚、杜明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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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条第四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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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四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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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许 平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明文书 记 员 孙雅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