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志强与吴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4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

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手机聊天录音光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流水账单及被告的相片复印件,但原告所提交的以上证据均未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

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600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九条第(

第六十九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志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元(原告已预交5

规定,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志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元(原告已预交595元),由原告苏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苏 斌人民陪审员  罗锦民人民陪审员  徐揀如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丹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