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五十一条、
百五十一条、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梦帆丝绸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国萍加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梦帆丝绸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国萍加工费292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杭州梦帆丝绸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晓妮?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