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
百零八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九条、
零九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晓燕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偿还商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晓燕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偿还商用房贷款本金464,739.0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何晓燕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支付截止2017年8月21日的利息25,743.4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其后的利息,按照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被告何晓燕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规定计算,以464,739.02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1日起付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何晓燕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有权以设定的抵押物即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塔尔山村假日群岛G11栋4单元502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09.91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1元(原告均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1元(原告均已预交或支出),由被告何晓燕负担,被告何晓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旷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敏秀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