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与施文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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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婉萍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