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第二
第二十八条、
十八条、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昭碧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2号、4号(正4
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昭碧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2号、4号(正4层)两处商业房分别作价7420000元、4472400元,共计作价11892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抵偿债务11892400元。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2号商业房、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4号(正4层)商业房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时起转移。二、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2号商业房、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4号(正4层)商业房上的抵押权和查封效力消灭。三、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全斗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存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