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兵与四川三一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96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兵,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四川省夹江县。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乐山市市中区县街139号汇得阳光大厦法定代表人:叶国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俊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江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