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
一百零六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柏生、栾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贾利民借款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柏生、栾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贾利民借款1644080.00元;二、被告付柏生、栾红支付原告贾利民自2016年9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9.00元,由被告付柏生、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9.00元,由被告付柏生、栾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殿贵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北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