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利民与付柏生、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零六条、

一百零六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柏生、栾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贾利民借款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柏生、栾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贾利民借款1644080.00元;二、被告付柏生、栾红支付原告贾利民自2016年9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9.00元,由被告付柏生、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9.00元,由被告付柏生、栾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殿贵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北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