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旺、湖北众信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

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黄明旺申请追加张方洵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张芳洵为本院(2017)鄂0192执219号执行案的被

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张芳洵为本院(2017)鄂0192执219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张芳洵对被执行人湖北众信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鄂0192执219号执行案中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邱 敏审判员 吴新莉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晶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