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内蒙古乌海东亚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惠农区新仕
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内蒙古乌海东亚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惠农区新仕机械厂(经营者周金文)案件款56535.75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尹国玉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XX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