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十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婷岚人民陪审员  程 文人民陪审员  滕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七条第一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

款、第三款【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