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
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涉案债务产生于被告吴潜与被告邓佩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两被告亦
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涉案债务产生于被告吴潜与被告邓佩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两被告亦未到庭抗辩或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债务为被告吴潜的个人债务,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吴潜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吴潜与被告邓佩佩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邓佩佩共同承担本案债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
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阳江市瑞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吴潜、被告邓佩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席判决如下:被告阳江市瑞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吴潜、被告邓佩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敏强退还办证费用8989元及支付赔偿款8989元,合计17978元。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阳江市瑞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吴潜、被告邓佩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玲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会婷附件1:证据清单原告钟敏强提供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吴潜及被告邓佩佩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阳江市瑞生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承诺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海聆星汇认购书》。附件2:引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