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本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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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本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本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巧玲审判员 李继文审判员 吴延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洪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