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7张鹤鸣与新坝镇红联村红灯村九组、新坝镇红联村红灯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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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鹤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鹤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鹤鸣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译繁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