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德明与马洪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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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德明撤回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德明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德明撤回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德明承担。审判员 边书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白萌萌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