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德明与马洪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德明撤回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德明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德明撤回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德明承担。审判员  边书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白萌萌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