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某、常州达亿工艺品包装有限公司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一百九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殷某某与常州达亿工艺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经常州市新

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殷某某与常州达亿工艺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雷静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