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421执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421执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优审判员 付文华审判员 严乐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
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