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可比、申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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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