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
敖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640号原告:杨某,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刘某,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周某1,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周某2,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周某3,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盖某,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周某1、周某2、周某3、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宋新磊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