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督27号申请人:韩立新,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申请人:赵光烈,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韩立新与被申请人赵光烈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申请人韩立新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请求撤回支付令申请的,应当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韩立新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