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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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漳州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洁PAGE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