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昌绿、微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4元,由上诉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4元,由上诉人邹昌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李 婷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颖仪谢丹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