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
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
第五十三条、
六十四条之规定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达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达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先前被关押1天已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伍世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先前被关押1天已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江志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先前被关押1天已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丽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