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洪、吴优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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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永洪、吴优群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永洪、吴优群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张永洪、吴优群负担。审判长 李奕东审判员 巢忠文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