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洪、吴优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永洪、吴优群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永洪、吴优群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张永洪、吴优群负担。审判长  李奕东审判员  巢忠文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