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
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之
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金善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吉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