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凤川、王晶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凤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凤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王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致明审 判 员  刘忠诚人民陪审员  尚晓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