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求双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陈小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求双撤诉。案件受理费29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洪求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求双撤诉。案件受理费29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洪求双负担。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檀 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