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祥诉杨桂雄、张华英、张华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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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张兴祥负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张兴祥负担,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吉俄热吉审 判 员 沙马约沙人民陪审员 邱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希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