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振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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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百五十四条(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29民初290号民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
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29民初290号民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