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三条、
第十条、《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克勤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雄借款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克勤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雄借款本金4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张克勤负担。如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张克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李宝忠人民陪审员 周高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