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雄与张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三条、

第十条、《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克勤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雄借款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克勤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雄借款本金4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张克勤负担。如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张克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李宝忠人民陪审员  周高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