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刚辉、周谷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九

第九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宋刚辉、周谷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湖南南岳农村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宋刚辉、周谷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20日计算至付清日止,合同期外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计83.5元,由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计83.5元,由被告宋刚辉、周谷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贤妹核对人:刘贤妹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

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定支付逾期利息。《中

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