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第二条、第
第二条、
六条、第七
第六条、
条的规定,
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清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清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