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与葛海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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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国伟二○一七年

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国伟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无书记员  徐 锋-2--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