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与葛海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国伟二○一七年
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国伟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无书记员 徐 锋-2--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