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3马宏勇与陆军、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军、刘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宏勇借款本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军、刘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宏勇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陆军、刘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一次性支付原告马宏勇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人民币69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124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开户信息: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 判 长  沈忠华代理审判员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梁 迦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余秋月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