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郭某2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2明知毛驴是犯罪嫌疑人盗窃所得,仍予以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2明知毛驴是犯罪嫌疑人盗窃所得,仍予以窝赃并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

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1、郭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郭某1驾驶×××号的白色农用柴油车拉着被告人郭某2出来收购毛驴。2016年5月12日下午郭永波、郭某2来到翁牛特旗乌丹镇巴嘎塔拉嘎查收驴,郭某1发现巴嘎塔拉嘎查陈家店组李某家驴棚内有两头毛驴,郭某1就产生了夜里到李某家盗窃毛驴的想法。郭某1将车停在营子外,等到晚上郭某1走着到李某家驴��外,将驴棚墙扒开一个口子,盗窃毛驴一头。郭某1将盗窃毛驴牵到车跟前装车,郭某2制止郭某1盗窃未能成功,郭某1开车将驴拉回郭某2家中。郭某2在一个月后将毛驴以6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7133元。案发后,郭某1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000元,郭某1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1、郭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翁公(司)鉴字(2016)第0442号物证检验报告、赤公(司)鉴字(2016)第1013号物证���验报告,翁发改价认字(2017)5号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蒙DNM**号车辆信息,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郭某1、郭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2明知毛驴是被告人郭某1盗窃所得,仍予以窝藏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郭某2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1归���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郭某1、郭某2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某1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郭某1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郭某1、郭某2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六十四条,第三百一

第三百一十二条,

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

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

款、第三款之,第六十四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郭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作案工具×××号农用汽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萨初荣贵审判员袁树伟人民陪审员高吉忠二0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齐文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