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蒋洪泉与常州市恒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亚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134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