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国土局申请执行林兰咀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

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衡东县国土资源于2011年11月30日将东国土资行罚字(201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后,被处罚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国土资源局至迟应当于2012年4月30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申请期限,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衡东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

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衡东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志华审判员  旷建军审判员  武晓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贺笑傲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