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豪超与林望青、伍令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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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豪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730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豪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730元,减半收取138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65元,由原告吴豪超负担。审判长 赵心晶审判员 何晖辉审判员 周梦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美丹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