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豪超与林望青、伍令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豪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730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豪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730元,减半收取138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65元,由原告吴豪超负担。审判长  赵心晶审判员  何晖辉审判员  周梦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美丹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