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圣恩与金色麦道(江苏)航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圣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纪石

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圣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纪石平代理审判员  王娅婕人民陪审员  叶雪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姜晔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