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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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文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再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